雷建与孙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10-12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建。

委托代理人:魏宗彬,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桃与被上诉人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6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孙桃、被上诉人雷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宗彬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建一审诉称:被告孙桃以借款还房贷为由,于2014年6月8日向原告雷建借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8日还清全部借款。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原告雷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孙桃一审辩称:原、被告不是朋友,也没有往来,只是一起打过牌。借条是被告写的,但不是被告向原告拿的现金,是赌债,为此,被告故意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署名“孙涛”。一次,原告约被告与其几个朋友去宾馆开房打牌,因被告自己带的现金20000元输光了,又陆续向原告和原告的其他几个朋友借钱继续打,当晚被告大约共计输了115000元。后来,原告找人到被告家催收此款,并要挟将伤害被告母亲及女儿,为此,被告及家人东拼西筹还过原告50000元,当天被告还向大石坝派出所报过警。被告本人也有病,现在没有钱归还,况且,原告述称的借款实际上是赌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桃于2014年6月8日向原告雷建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雷建现金¥45000元(肆万伍千元正),于2014年12月8日前还清。个人债务。”被告孙桃并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署名“孙涛”(被告孙桃称其故意所为)。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孙桃迟迟未予偿还,故原告雷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系渝中区侨圣菱酒水商行个体经营者。2014年6月7日,被告孙桃曾向江北区大石坝派出所报警称,孙桃与雷建因债务发生纠纷。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显示,于2014年6月7日取款10次,共计20000元,当天最后余额为1006.55元,于2014年6月8日转账存入30000元,随后一次性取款31000元,当天最后余额为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桃称,上述借条上借款人处署名“孙涛”系其本人书写,故被告孙桃向原告雷建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桃以本案所涉债务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抗辩,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对于超过按此标准计算的利息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孙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建借款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4.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以借款4.5万元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雷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孙桃负担。”

上诉人孙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虽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45000元的借条,但该款项系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赌债,赌债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雷建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孙桃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双方均无新证据举示。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雷建以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请求判令孙桃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应否支持。现评析如下:

本案中,孙桃以案涉债务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抗辩,但对此说法,孙桃并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孙桃与雷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桃至今尚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雷建要求孙桃偿还借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桃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孙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孟琼

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

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欢

快速法律咨询,30秒响应

网友感言

  • 律师很专业,反应很迅速,刚提交留言就接到了律师的电话,答复有理有据,分析透彻,专业知识强大。

  • 问题解决啦,很开心~~,感谢律师的帮助~~~

  • 平常白天都要上班,没时间去律所,这家律师在下班后也可以接待,非常人性化,而且态度很好,案件已委托,支持一个。

  • 十分感谢,帮忙解决了最近持续很长时间的一个疑问,我发自肺腑的感言!

  • 想要离婚,却不知道要做什么,就是想快点结束这场错误的开始,感谢律师通过诉讼帮我顺利离婚,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 特别特别好的律师,提供了非常好的解决方案,案件已委托,希望顺利,非常感谢!

  • 案件委托后,借款很快就收回来了,非常满意!

联系方式

电话:18983386464

邮箱:27983386464@qq.com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行政领馆1区F3幢2楼

案件咨询 18983386464